
第三节 评点:政府要学会借助新闻监督改进工作
以上一正一反案例,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应对新闻舆论监督两种相反的态度、做法导致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和社会影响。作为党政部门,面对媒体监督已不可回避,重要是要学会借助媒体的监督,取得积极的效果。那么如何才能较好地对待新闻监督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十个方面去把握:
一、开诚布公,化繁为简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一些地方官员对媒体采访采取回避态度已成了习惯。一旦有媒体来采写舆论监督稿,一些官员直接反应有的是能躲则躲,躲不过就“无可奉告”,采取“不合作抵制”;有的是一触即跳,老虎屁股摸不得,动用各种关系、千方百计来“摆平”;还有的是极力“捂”消息,甚至制造假象,干扰记者采访。
许多教训告诉我们,新闻媒体环境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回避不了的,我们只有积极应对,学会通过新闻媒介与公众进行沟通,接受公众的新闻监督,才是明智之举。2006年10月份,曾有中央媒体记者到安徽省枞阳县暗访,在采访部分政府官员时遭到冷遇,导致当地有关部门工作十分被动。痛定思痛,在经历了这样一起重大舆论监督事件后,该县于11月出台了“关于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实行新闻媒体采访“首问负责制”。即对于各级新闻媒体前去采访,被采访单位首先接触记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必须热情接待,并负责协助记者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严禁有意回避或拒记者于门外,不得推诿,敷衍了事”。该规定还作出特别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接受采访。对省内和部门行业媒体,被采访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根据记者采访需要,安排相关人员陪同采访。
新闻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配合接受记者采访,是各级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尽管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不是带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但它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延伸,是宪法权利的公开运用。对于记者的采访,任何普通公民都有回答与不回答的权利,政府官员在涉及公共事务方面却不享有不回答的权利。公民对于政府,对于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而新闻媒体对于公共事务的采访反映了广大民众的知情诉求,政府及其官员应当满足公民这种知情权。政府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公共利益,政府官员应该接受民众的监督,必须做到信息透明、政务公开,便于民众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回答新闻媒体关于公共事务方面的采访,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切不能以简单的“无可奉告”敷衍。一句“无可奉告”,会让事态发展到你难以想像的程度。事件已成公众关注焦点,如果政府不说话,公众可能怀疑政府不了解情况,而不知情,本身就是一种失职行为;还可能被解释成有什么东西要隐瞒,那更引起公众的反感、媒体的追踪。其实,媒体记者有很多办法对付“无可奉告”。美国的一位公关人士在为企业联络人员讲课时告诫:“最好的办法是以坦率的态度对待记者。对报界最好是开诚布公。除了不能告诉记者保险柜上的暗码,联络人员应当尽可能地与记者合作。如果是一个敏感的问题,那你就不要指望通过不予合作的办法来隐瞒事实。出于自尊心,大多数记者会日夜工作,就是要把新闻挖出来——即使是从你的尸体上爬过去也在所不惜。”遇上了穷追不舍的记者,公众人物的“无可奉告”之盾,渐渐失去了抵挡效用。
主动配合新闻监督还是各级组织向媒体和群众阐述自己观点,消除矛盾误会的机会。只有把新闻媒体的采访当作是一个为自己辩解的机会,通过记者的笔将正确的信息直接传递给大众,才能真正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拒绝采访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方法,是行不通的,更是愚蠢的。
二、知错即改,掌握主动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也不可能永远没有失误和过错。关键是对待错误的态度。闻过则喜,可能不是人人能做到,但知错即改,是可以做到的。它表明了政府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新闻舆论批评与监督,敢于自己纠正失误和错误的自觉与勇气。只有过而改之,才能化批评为动力,化被动为主动,从而更好地为民执政。
媒体是社会发展的推进器,是社会进步的除草剂。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各级党委积极倡导、大力支持的,也是媒体重要职责。尤其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的实践中,特别需要媒体发挥强大的舆论力量,排除发展障碍,消除不和谐因素;特别需要促进党政部门增强服务意识,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别需要倡导社会公平,维护群众利益;特别需要鞭挞丑恶现象,弘扬社会正气。可以说,在工作目标上,党和政府及其部门与新闻舆论单位是一致的。对待新闻媒体正确的舆论监督,我们的态度应该是诚恳接受,积极改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谅解,赢得主动,便于以后工作的开展;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党委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党委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走对路,不走弯路,少走弯路,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知错而不改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像上述的反面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相反,过而改之就能将负面影响变为正面效应。2006年3月,厦门商报披露了枋湖一家幼儿园打着“自愿”的旗号,把孩子的照片制成挂历并向家长兜售的行为。湖里区教育局获悉此事后,马上采取行动及时纠正了园方的行为,并责令退还己收的款项;市教育局则约见记者,希望通过商报重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相关规定,并责成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大治理幼儿园乱收费的现象。对此,有媒体评介说:“对于教育主管部门这一果断的行动和坚决的态度,我们感慨良多,更深受鼓舞。感慨是因为按照过去的经验,并不是所有的被监督对象都能够做到闻过则改,更不要说闻过则喜了。鼓舞是因为教育主管部门不仅表示‘喜’,而且严肃认真地落实到‘改’字上面来。这是对舆论监督的最大鼓励。”
三、措施跟进,重塑形象
新闻监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促成问题解决的手段和力量。如果新闻监督是为了推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改进工作,那么,我们不仅要心平气和地接受,态度诚恳地改正,还要措施跟进,解决问题,防止类似的错误再次发生。这样,不仅化解了矛盾,理顺了情绪,而且被监督对象也通过向媒体公开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向社会作出了公开承诺,重塑了形象。
首要是端正态度,把记者当成啄木鸟式的朋友,而不是采取“敌对”态度。在被曝光后,我们要将精力和智慧用在措施跟进上,而不是找人“摆平”上。长期以来,不少党委政府部门的同志养成了习惯,一旦遇有新闻监督,就是到处托关系“灭火”,有人开玩笑说,成了“消防队”。像央视的《焦点访谈》,其传达室门外就有一个蔚为壮观的景象——一路长队是来反映问题的群众,一路长队是来“灭火”的各地政府官员。其实,问题的存在,自有它产生的原因和土壤。就算这一次暂时不被曝光,但问题依然存在,保不准哪一天还会暴发。只有措施跟进,解决问题,才是理智的做法。
是否措施跟进,是检验党委政府部门工作能力的“试金石”。据资料介绍,珠海有一套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快速反应体系。这种快速反应体系,以一辆喷有鲜明标志的珠海特区报新闻舆论监督车街头巡访为主要的源头受理形式,以跟踪采访为主要的调查形式,以报纸的公开曝光和编发不同层次的内部反映为主要的监督形式,更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职能监督机构的介入处理为最终的解决形式,形成与群众密切贴近,与职能部门紧密关联,既有舆论批评,又有组织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完善的联动运作体系。这样,新闻媒体的每一次监督就成了工作部门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强大动力,形成了“不敢懈怠”的无形压力;而有关部门的措施跟进,一个个监督问题的有效解决,又提高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能力,赢得了市民的一次又一次信任。
是否措施跟进,也是一次极好的重塑形象的机会。像在“非典事件”后的“禽流感事件”中,因为有了一系列信息公开的机制和措施,政府就能够快速反应,有关预防常识早早发布;推行农业部新闻发言人制度,疫情信息透明,全国各大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予以积极报道。结果,我国政府在短短50天内全部扑灭了内地49起禽流感,而且赢得了民心,赢得了世界的赞赏,树立了我国政府公开、果断、以人为本的崭新形象。
四、坦陈缺点,取得理解
对于政府来说,不出任何错误是不可能的,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与市场经济改革的加速,随着我国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也日益多样化,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现,因而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复杂、更突出,很多新情况需要去把握,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新办法需要我们去摸索,这一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误。
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正视政府自身的缺点,自曝不足,是一种勇气,更是自信的表现。像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自曝不足,引发了国内外广泛的关注。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坦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政府工作还有一些缺点和不足。一是经济结构矛盾突出;二是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三是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解决得不够好;四是政府自身建设存在一些问题。温总理这种自曝不足的做法,不仅没有引起负面影响,相反,这种实事求是、郑重其事的态度,引来国内外媒体的一片盛赞。
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正视政府自身的缺点,自曝不足也是赢得工作主动的一种策略。2005年6月19日《郑州晚报》题为《河南焦作列入十大污染城市市长向全市人民道歉》的报道, 6月15日,在河南省焦作市大气污染整治攻坚会议上,焦作市市长毛超峰郑重向全市人民道歉,并向全市人民郑重承诺,“本年度内一定摘掉‘十大污染城市’的黑帽子。”会议的当天,该市环保局就发出了《焦作市大气污染整治指挥部关于开展市区大气污染整治“四号飓风行动”的通告》。当地的媒体---《焦作日报》连续两天头版头题刊发了该市高层领导对环保工作进行检查的新闻,焦作市人大和政协等单位都组织了不同的活动为焦作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言献策。焦作市政府这种勇于承认问题,并且用一系列措施跟进整治大气污染的做法使得焦作列入全国“十大空气污染城市”的负面效应大大减弱,而且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给群众以信心。
自曝不足,是应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主动策略,是化解矛盾,消除危机,增强政府公信力,塑造负责任的政府形象的有效方式。主动承认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及时推出果断措施,能够取得公众的理解,能够树立诚实的社会形象,能够表现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同时,也可以警醒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持清醒头脑,戒骄戒躁,呼唤人民群众加强监督,不光让人民群众看到政府工作还有哪些缺点和不足,更表明党和政府解决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塑造一个执政为民、真抓实干的政府形象。
五、不纠细节,减少摩擦
基本事实是真实的,就不能视作虚假报道,要求新闻每一个细节都做到完全“复制”事件,是不现实的。舆论监督中,被监督方往往会抓住一些报道细节,推卸责任,是没道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被监督方纠缠细节,文过饰非,最终导致弄巧成拙的例子并不鲜见。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即使新闻监督部分细节有所偏颇,只要报道的主体准确,则报道的真实性就得到认可。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真实性的认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敏曾经有过这样的表述:“只要新闻报道符合新闻行业的特点、程序、规律,即被认定新闻真实,即使内容与客观真实有一定偏差,仍不视为侵权。法院在审查新闻真实的过程中,应重点考察报道过程是否遵循新闻行业的规范,而不能强求新闻报道所有细节完全与客观事实相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曾这样论述新闻的真实性:新闻的真实性首先要讲基本事实的真实性,不能要求他每一个细节都是真实的。基本事实必须是真实的,关键情节必须是真实的。在无法查证的情况下,至少要有“有人透露”或“据透露”之类的词。这种事实,只代表有人有这样的看法,有人说过这样的话。这是一个事实。只要你没有去编,或者篡改被采访者的本意。人们通过阅读产生的判断和联想导致的结论,并不包括在你的表述里,而且同样的报道可能产生不同的联想、判断,这不需要报道者承担责任。这些论述,我们认为是有道理的,试图用纠缠“细节”上的失真的方式去逃避监督是说不通的。
侵权认定在我国是困难的,在西方国家,新闻侵权认定也是相当严格。新闻侵权的认定要适用“严格责任”和“公平评论”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如果记者、编辑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不是出于直接故意,且未造成重大过失与过错,那么即使报道与事实真相有些出入,也不作侵权认定。在美国,政府官员和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要起诉新闻媒体名誉侵权,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指出或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有直接而现实的恶意,没有这种主观的“恶意”,即使有不实报道和名誉受损的证据,法院也会判决败诉。
由此可见,被监督者纠缠于细节,非但是一种“不明智”之举,而且也会延误及时解决问题的时机,会形成与媒体之间的对立情绪,使事态发展更加不利,会给公众留下抵制监督的不良形象。
六、借助媒体,事半功倍
借助媒体,主动策划是应对新闻监督的更高层次的方法,它体现了党委政府部门在新闻监督上变被动为主动,由单纯的被监督变成复合的自我监督,从而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化为媒体可以操作的宣传报道形式,更有针对性地改正不足,更有效地推进工作目标的实现。
那么党委政府如何借助媒体、主动策划?首先要确定主题、选好“靶子”。在组织实施中需要着眼于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选择工作阻力比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监督。重点要针对党政机关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干扰中心工作,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批评和揭露,起到排除不利因素,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推进反腐倡廉,强化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作用。监督主题的选择要注意代表性、针对性,善于从党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心、实践中普遍存在这三方面的结合点上发现目标,抓住那些既能反映事件本质,又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的倾向性问题进行新闻监督。监督的主题来源于信息采集后的分析。需要根据政府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安排监督计划;需要从设立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的渠道,收集人民群众的投诉,倾听民意;需要同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以及其他党委、政府、司法工作部门加强联系,获取舆论监督的信息,据此把握舆论监督主题。主题选准了,新闻监督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能在推进全局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其次,党委政府借助媒体、主动策划还要把握好“度”。新闻监督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坚持既要得力、又要得当,时机适宜、范围适当的原则,掌握好新闻监督的时机和数量,把握好新闻监督的力度和密度,控制好新闻监督的区域和对象,使新闻监督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突出重点不搞广泛出击,揭露问题要有利于解决问题,追踪真相但又给批评对象改进机会。时机把握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注意火候节奏,讲究策略艺术,注重实际效果。力度掌握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运用公开报道的手段,又运用内参反映的形式,不逞一时之勇、图一时之快,切忌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能否把握好主动策划的新闻监督的“度”,直接影响到监督的效果,力度不够,没有“杀伤力”,不足以形成促使问题解决的压力;火力过猛,则会产生负面效应和不良影响;出手太早,时机未到,形不成影响;出手迟了,坐失良机,成了“马后炮”;目标范围定大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定小了,又不具有反映一类问题的代表性。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慎重把握。
深圳市的“净、畅、宁工程”就是一次借助媒体、主动策划的成功范例。2004年初,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国际化城市”的奋斗目标,市政府由此大力实施“净(环境干净)畅(道路通畅)宁(社会安宁)工程”。为了保证这些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领导在开展“净畅宁工程”之前,到深圳报业集团各报刊沟通情况,协商宣传报道的配合事宜,把舆论监督纳入“梳理行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等也主动根据政府工作步骤与目的,围绕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环境污染、交通堵塞、治安形势恶化等社会热点问题,策划推出了多个监督报道重点,不少久拖不执的难点问题得了解决。许多市民深有感触地说,“净畅宁工程”在媒体的推动下,进行50多天,深圳变了样。
七、完善机制,保证实效
完善机制,是应对新闻监督、使新闻监督取得实效的保证。
从各方面收集的资料发现,海南省是最早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主动策划、有效运用新闻监督的省份。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于1998年5月18日就出台《关于成立海南省新闻舆论监督中心的意见》。文件对组织机构、中心职能、实施方法和协调机制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新闻舆论监督中心是在海南省委领导下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机构。新闻舆论监督中心设在省委宣传部,由省委宣传部直接领导。中心在《海南日报》、海南电视台、海南人民广播电台设立分部,分别由上述一报两台抽调人员负责,同中心协调行动。珠海市委拿出得力措施加强舆论监督是在2000年,先后出台了《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和报道的若干规定》,对工作目标、监督原则、社会要求、机构职能及报道组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及人员组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他们成立了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报道组,在珠海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归口市委办公室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新闻舆论监督协调和指导小组的直接指导。特别报道组由市委新闻秘书担任组长,成员从全市各新闻单位选拔有相应水平和能力的记者担任,并实行定期更换制度。
深圳市也有一整套机制,来保障舆论监督成为推进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力量。2003年8月,市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舆论监督第一次载入了深圳市委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列为首要监督对象,强调对干扰新闻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行为要进行查处。2004年,深圳市相继实施了《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等规章,要求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2004年3月重新修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强调,政府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接受舆论的监督。2004年底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也列入了舆论监督的内容,要求各部门在7天内对媒体揭露的问题作出回应,公开调查结果。
《南京日报》2002年曾报道,该市某区在第一时间摘录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专门编发简报《曝光录》,及时报送区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区分管领导审阅。区主要领导每期必看,并在《曝光录》上作批示,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跟踪反馈办结情况。有关单位对曝光问题也十分重视,主动查找自身不足,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举一反三,从源头上解决工作上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大大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明显减少了工作上的失误和过错。芜湖市政府专门出台《关于加大对政府工作舆论监督力度的若干规定》,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市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工作,对于交办的事项,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同时强调,对市各新闻媒体交办的政务监督事项,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或敷衍应付等行为之一的,将依照《芜湖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予以处理。南京、芜湖等地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媒体监督,以制度化的方式把舆论监督转化为改进工作的推动力量,是化批评为动力、化被动为主动的“聪明”之举。
八、依法应对,维护权益
新闻监督是公民行使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这项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依仗权势打击报复的行为,对于严重干扰新闻舆论机构正常工作的行为,法律是要制裁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法律也制裁新闻舆论机构在实施新闻监督中的违法行为。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丑化人格等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还有个别媒体和新闻记者利用自己手中的话语权、舆论监督权,以写批评稿、吹捧稿等手段要挟或交换,谋取个人或集体的经济利益,违反传媒职业道德规范甚至触犯国法。这是需要我们公开揭露和强力抵制的。
曾经轰动一时的“陈杰人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件,值得我们总结和反思。2003年5月21日的《青年参考》上发表调查报告《武汉高校女大学生卖淫现象调查》,记者陈杰人在文中发出惊世之言:武汉高校女生8%-10%存在卖淫现象,25%从事陪侍活动。由于这一数据既不是调查结果,也不是统计数字,而只是记者3天隐形采访,从接受采访的卖淫女大学生的随口所说中得到的结论,加上此事的高度敏感性,导致一石激起千层浪。利益受损最严重的武汉高校女生率先发难,事件愈演愈烈,对陈杰人的挞伐之声四起。
5月26日《青年参考》就大学生卖淫报道失实一事,刊登致歉声明:《青年参考》报2004年5月21日刊登《女大学生卖淫现象调查》一文,该篇报道内容严重失实,特别是关于“湖北高校女生8%-10
%存在卖淫现象,25%从事陪侍活动”的内容,没有任何根据,这严重伤害了湖北省高校女大学生的感情,损害了大学生形象。对此,特向湖北省教育部门和广大读者表示诚挚的歉意。主管部门已责成《青年参考》主编和该报道记者停职检查,待进一步调查后做出严肃处理。之后,不仅《青年参考》的主编和记者陈杰人本人受到停职处分,《青年参考》的主管单位《中国青年报》的一位副社长兼常务副总编辑也停职检查。
这是由于记者在报道时技术失范造成的不当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记者利用舆论监督“创收”的恶劣现象。像《鄂东晚报》借采访学校乱收费之名强拉广告,利用某警官接受异性按摩相要挟索要宣传费,借球场斗殴事件找某企业强拉广告等行为,经湖北省委宣传部查证核实后,对报社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在全省进行了通报。
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党委政府部门一方面要与记者交朋友,积极主动地应对新闻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学习法律知识,对于少数败类记者的不法监督,要有礼有节,不卑不亢,依法抵制,而不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否则只能助长少数新闻从业者的“堕落”,并给部门带来损失,给工作带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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